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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安全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7年10月,重庆市发生一起因清洗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不当造成3人中毒死亡的事件。透过该死亡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重的安全环境风险。特提出如下分析和建议:
    一、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运输量大,运输车辆众多。仅以长寿区为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有60家,每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物流量达几百万吨,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0余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000余辆,需要清洗的车辆数量较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乱清洗现象严重。很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普通洗车场清洗车身及罐体,而普通洗车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资质,清洗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存在严重人身伤害风险;清洗排出的废液直排雨水管网,甚至散排,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
    (二)专业洗车场所不足。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业洗车场很少,基本上都属企业内部的部门,故其清洗介子品种单一,一般只限于本企业运输化学品类别,不能满足大多数运输车辆清洗要求。
    (三)上位法律法规缺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该《条例》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规定条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但该“条款”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形同虚设。
    (四)行政管理缺位严重。一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涉及管理部门有工商、交委、安监、公安、环保、消防、政管等众多单位,管理界面有交叉,配合难度大,以致缺位失管严重。
    二、工作建议
    (一)呼吁对上位法进行修订。向全国人大提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对违反其中“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相关内容的处罚办法予以明确,增强法规的严谨性。
    (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对工商、交委、安监、公安、环保、消防、市政等单位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环节应当承担的审批、登记、许可、监管、执法等职责内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强化管理。
    (三)强化专业清洗单位资质把关。特别对专业清洗场所规模、功能布局、防爆、防火、废水废气排放处理、应急求援设施等作出强制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资质、废物去向监管、应急预案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四)强化执法监管。明确各有权部门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重点突出对运输企业、运输人员、清洗单位、清洗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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